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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  		第六章开始冬眠的夏天  (第8/8页)
恐怖还要深重亿万倍的痛苦,痛绝人寰的痛苦…    像是有一台巨大的压力机压着自己的全身,压得自己连一个手指都动不了,那种压力像空气一样无孔不入,压遍我的每一个细胞,仿佛只要有一个手指可以动,自己就会随着一声呼吸被抛至空中,然后像被人恶作剧般嗵地急速往下摔,狠狠地摔入万丈地狱摔得粉身碎骨魂飞魄散灰飞烟灭…    如果这一切都是真的,如果圣予真的是谋害志赫和夏天的凶手,那么,上天,请让我死,请让我立刻就死掉——    死了,就不会痛了吧?    呵呵,没错,死了就不会有任何痛苦了!    让我死!    让我死!    让我死!    "砰咚~~~~——!"    我泪流满面地直挺挺倒了下去,以平生最响亮最尖锐最钝痛的落地之声倒了下去…    "我不相信——!他一定是被警察屈打成招的!一定是的!"    因为受不住那么大的打击猝晕后从家里床上一醒过来,我又开始歇斯底里地大叫。冰凌坐在旁边无声地看着我,满脸满眼的忧伤。    我的泪水一飞冲天,抓住冰凌问:"为什么?你告诉我圣予为什么要杀人?他为什么要害他们两个人?他怎么会变成这样?他完全就不像我所认识的那个圣予呀,完全就不像,呜呜呜~~~…呜哇哇哇~~~~…呜啊啊啊啊…"    原来我已经相信了吗?    即使我口里强硬无比地一个劲重复着不相信不相信,可是面对这么多惨不忍睹的事实后,心底坚守的那道堤坝原来早已经在不知不觉间开始慢慢崩塌,慢慢碎裂…    冰凌怔怔地望着哭得一塌糊涂的我沉默不语,实际上他也不会讲话,然后他轻轻地搂住了我,轻轻地拍着我的肩膀用他的手掌体温向我传达"没事,没事"的讯息安慰我,任凭我流不尽的眼泪鼻涕肆意糟蹋着他那件名贵的新外套…    等待法院判决下来的这些天,这些我生命里最痛苦最难熬的日子,冰凌就这样一直陪着我,每天给我做饭,安慰我,逗我开心,还帮我洗衣服,帮我照顾那些我养的花花草草,体贴入微得就像一个专业男保姆。    其实我知道他心里也很痛,他身为圣予的舅舅也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,更何况圣予谋害的人当中有一个是他最在乎最重要的"儿子"——志赫,可是他一直隐忍着不让我看到他的那些痛苦,只有在他一个人待着的时候,我才能看到他悲伤无比的背影,颤抖得拿不起任何东西的双手,像是在泪水里浸过一样的枯萎沧桑没有任何生气的头发,还有那惨红疼痛得随时都能掉出血珠来的眼睛。    好漫长啊,等待法院判决下来的这些天真的是好漫长的一段日子,这段日子里我一直在回忆着圣予的好,我妄图用他过去所有的好来掩盖住那个恐怖的案件真相,可是我发现怎么都掩盖不住,而且愈是想掩盖我的耳朵里就会愈深刻愈清晰愈真实地响起"圣予是杀人犯!圣予是杀人犯!圣予是杀人犯!"的声音,我好害怕,我真的好害怕…    这些天我没有睡过一个好觉,可是我待在床上的时间是最多的,不管白天黑夜我总是飞快地钻进被窝将被子拉得盖过头顶,将自己捂得严严实实看不到一丁点的光亮,即使在被子里闷得快要背过气了也不想起来,即使从来都没有睡着从来都不想睡觉也坚持不起来,就一直死死地闭着眼睛假寐着躲在被窝里,甚至还老是幻想着如果我眼睛瞎了该有多好,因为我知道,我一旦醒来一旦睁开眼睛触到那刺眼的光亮,就会有太多太多无法估预的残酷事实在我眼前狞笑着呈现,我不想看到~!    我不想看到~~!    我死也不想看到!    但是我最终还是看到了,经过漫长的等待日子法院的判决书终于下来了:    安圣予故意杀人罪    ×××人民法院    刑事判决书    (××××)×刑初字第××号    公诉机关×××人民检察院。    被告人安圣予,男,×年×月×日出生于×地,初中文化,学生,现就读于海滩初中初三复读班,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,现羁押在××看守所。   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    经审理查明:    (一)×年×月×日上午×点(即去年春天),被告人安圣予将冰予小学二年级A班学生志赫(男,殁年7岁)在其不备情况下,用不明药物射进其后脑勺致使他患上不眠症而死,动机是——志赫用恶作剧老整韩夕贝对其不敬。    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、质证,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:    …(具体证据略)    被告人安圣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,并可互相印证。    (二)×年×月×日下午×点(即去年春天),被告人安圣予将海滩初中初二41班学生夏天在其不备情况下,用不明药物射进其后脑勺,致使他患上冬眠绝症危及生命(现在已经连续昏睡4个多月之久,据其主治医生宣称他随时都有可能在昏睡中直接进入死亡状态),动机是——夏天强吻韩夕贝。    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、质证,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:    …(具体证据略)    被告人安圣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,并可互相印证。    本院认为,被告人安圣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一人死亡一人重病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,且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,社会危害性极大,其所犯罪行属罪不容赦。据此,本院依照《××刑法》第×条×项,判决如下:    被告人安圣予犯故意杀人罪,鉴于其未满18岁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    审判长×××    审判员×××    审判员×××    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    (院印)    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
		
		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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